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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借用生活美容院场所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民事案件中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满足四个要件! 


        一、案情简述

        2018年5月份,陈某在委托人K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接受了S医疗美容公司提供的抗衰项目。2020年8月份,陈某以K公司无相关资质属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K公司按照服务价款退一赔三共计八十余万元。

       二、案件审理焦点

       陈某在K公司接受生活美容服务时了解到有抗衰项目的服务,并接受了S医疗美容公司提供的该服务项目。K公司无医疗许可执业资质、实施抗衰项目的工作人员未出示医师资格证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陈某主张由K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我国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欺诈的故意;
      (2)须有欺诈的行为;
      (3)须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首先,陈某起诉时本案已过除斥期间,陈某无权提起撤销合同之诉。其次,K公司不存在隐瞒事实,故意告知K公司具备医疗执业许可资质等欺诈行为。相反,K公司多次主动声明该抗衰项目由S医疗美容公司工作人员携带设备实施,陈某对项目实施人员的身份知情并认可。再者,K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是否具有医疗执业许可等资质与陈某接受筋膜抗衰项目之间无因果关系,陈某不存在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情形,故陈某主张的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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