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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隐瞒了非亲生子事实的,法院将依法判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委托人F先生与Z某于2020年3月份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售房款由二人各占50%,家用电器、家具等归Z某所有。因双方生育的一儿一女尚年幼,故由Z某抚养并由F先生每月支付两名子女的抚养费。
但随时间推移,小F相貌特征逐渐显现,委托人发觉小F与Z某交往密切的同事W某越长越像,且Z某拒绝让F先生单独接触小F。故委托人F先生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经司法鉴定,法院判决确认小F生物学父亲为W某,小F与委托人F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因Z某隐瞒小F非F先生亲生子的事实长达三年,致使F先生在作出离婚财产分割决定时产生误判,故委托人F先生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新分割。
1. F先生以Z某隐瞒小F非F先生亲生子为由,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
2. F先生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处理并重新予以分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因小F小时后相貌不是特别明显,随着时间推移相貌特征逐渐显现,另因离婚后Z某不允许F先生探望小F的行为让其产生了疑虑。F先生是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发现小F与其并非亲生父子关系的事实。
Z某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家庭伦理和品格操行问题,而是与财产占有、使用、传承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抚育子女在我国家庭中是占据大部分时间、精力和金钱的事情,Z某的行为事实上动摇了整个社会家庭制度的根据,其性质非常恶劣,应当对Z某与W某的行为给予负面评价。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委托人F先生的诉求,撤销离婚协议,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售房款按照F先生70%,Z某30%的比例,由Z某向F先生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