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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一套共同所有的房产转移至妻子名下,以逃避2008年产生的巨额债务,法官最终判决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的条款无效。
一、案情回顾
委托人F女士与G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甘清洪律师成功代理并获得胜诉判决,为委托人成功追回十年前200万元的债权。
但债务人并未束手就擒,其早于2009年便通过与妻子协议离婚的方式,将位于深圳市内的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转移于其妻子L某名下,以逃避2008年就已产生的巨额债务。
为证实债务人存在虚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甘清洪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社区工作站、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债务人居住信息及婚姻档案等证据材料,锁定债务人恶意串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债务人十余年前将名下房产转移于妻子名下,一审法官向代理人释明并试图变更案由,但时间跨度之长致使本案以撤销之诉寻求救济的途径无法实现。
经代理人与一审法官沟通,并提供相关案例指导,一审法官最终采纳代理人确认合同无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债务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债务人十年前逃避债务的行为终究难以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