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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于二审中为委托人谭女士多争取了53.4万元的抚养费。
委托人谭女士与张某生育一儿一女,张某至始至终不予承认父子关系并拒绝支付子女生活抚养费。谭女士无奈只身带着儿女搬至二线城市,因生活不济,谭女士委托甘清洪律师,先后向法院提出确认子亲子关系之诉及子女抚养纠纷之诉。
1. 张某拒绝亲子鉴定,二审法院从未成年子女最大化原则和证据盖然性考虑,依法推定张某与谭某一、谭某二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考虑到亲子鉴定简单易行,张某不同意鉴定却未提出任何理由,也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故从未成年子女最大化原则和证据盖然性考虑,依法推定谭某一和谭某二与张某均存在亲子关系。”
2. 二审法院依据生父经济生活能力状况及一线城市生活标准,判决每人每月3500元抚养费:“张某......具备一定决策管理权限,经济收入应处于较好水平,综合考虑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教育、医疗、生活开支及双方自述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张某应当每月分别向谭某一、谭某二支付抚养费3500元。”
本案中,甘清洪律师于二审中为委托人谭女士多争取了53.4万元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