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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拿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去抵押,有效吗?


导读

      老王开个文具公司,小有积蓄,50岁时得一子,取名小王,夫妻二人视为珍宝,竟以豪宅相赠,该豪宅的不动产登记证上写着小王的名字。在希望8岁的时候,因老王想扩大经营规模,与妻子商量,把小王名下的豪宅抵押给银行,借了500万元。后因文具价格上涨,且皮货销路不畅,导致王大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最终被诉至法院。

老王的主张


     该豪宅作为抵押物为其未成年儿子小王所有,当初抵押该豪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文具公司所需的贷款,并非为了小王的利益,此举违反了我国民法关于禁止侵犯被监护人利益及财产的规定,抵押无效,银行就该抵押物不享有抵押权,不能对该豪宅进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银行反驳说:


       当初签订抵押合同时,身为监护人的老王夫妻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在抵押合同上代替小王签字,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老王夫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了不因抵押该豪宅而侵犯小王利益的书面承诺书,且已经合法登记,银行对该豪宅拥有合法的抵押权,有权申请法院裁定将该豪宅予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审判

本案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抵押合同签订时,小王才8岁,该合同的签订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文具公司的经营,并非为了小王自身利益,小王并非因该抵押合同而单纯受益,而是要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银行对该抵押物不享有抵押权。


评析

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有效,银行对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抵押权: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抵押未成年人房产贷款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抵押未成年人房产贷款的;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抵押未成年人房产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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