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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佛山市顺德区南货仓储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仓储管理公司、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佛山市顺德区南货仓储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南方仓储管理公司、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滞纳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12387441元。
佛山市顺德法院立案执行后,佛山法院向被执行人广东南方仓储管理公司、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广东南方仓储管理公司、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广东南方仓储管理公司、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
林凯旋从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开业以来长期担任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长期收取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收益。顺德区人民法院向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林凯旋发出《通知书》,将林凯旋认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要求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林凯旋配合法院执行,但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林凯旋一直未按《通知书》要求予以执行。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顺德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林凯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