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甘清洪律师网!

13428778816

甘律动态



联系我们

甘律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 甘律动态
简要分析:关于“亲属举报亲属”

孔子所讲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实际上就是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原则的渊源。



       举报违法犯罪,是国家为了打击不法行为
惩治违法犯罪,开辟的一条依靠人民群众,发现和收集犯罪线索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本文甘清洪律师拟尝试从社会、历史以及人性的角度,就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亲属举报亲属”的现象,做一个简要分析

“举报自己的亲属”,比较典型的是在网络上引起了普遍关注的某汇公司,亲生儿子公开举报自己年逾八十的老父亲涉嫌各种犯罪,还有某翔学校,三名亲生女儿公开举报自己的母亲后其母亲又举报其父亲一时令人眼花缭乱天下父母,哪有不爱自己的孩子?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亲生孩子,有如此强烈的意愿把自己的父母送进监狱,其中况味,还是令人不胜唏嘘感慨。

一个社会的和谐、安宁和进步,需要综合考察经济、文化、教育、治安、环境,宗教等诸多要素,其中某些要素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往往环境保护的压力相对较大,再比如:在宗教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和教育往往存在推进难度本视频所讲述的亲属举报亲属”,其实就是一个社会治安与家庭文化建设的冲突问题,具体说,就是法律追求的除恶务尽价值与家庭追求的守望相助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

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人们称这个制度为“作证豁免制度”,所谓“作证豁免制度”,就是在法律对某些特殊职业,比如神职人员,律师,医生,给予其“作证豁免权”,因为,如果不给予这些职业的从业者“作证豁免权”,那么,人们将不敢向神父忏悔告解,不能向律师说明实情,甚至不能在受伤时就医。同样,对于某些特殊的关系,法律同样会给予“作证豁免权”,比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因为,如果夫妻、父子可以相互举报,且被法律认可,那么们的家将是可以信赖的温暖港湾,朝夕相处的亲人将不得互相防范,家庭将失去其特有的情感价值而演变成一个临时性松散组合。毕竟,人们需要的不单是法治的斩钉截铁,人们还需要彻底放松自己的家庭温暖和亲情关爱。

在我国西汉时期,亲亲得相首匿法律原则,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相互庇护隐瞒,不向官府告发。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制度一直未后世历代所沿用。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所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我国新《刑法》在1979年颁布时,没有规定类似的作证豁免制度,同时还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对于帮助、隐藏亲属的行为,没有给予相应的宽宏或者豁免,且定性为单独的罪名并加以打击。

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经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具体讲,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强令亲属互相出庭作为污点证人,但是,并没有彻底排除亲属主动作证的法律效力,对于亲属自愿作证的行为,还有亲属主动举报的行为,其作证和举报行为产生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定罪依据。

最后,我们非常遗憾的向大家提起一宗令人扼腕叹息的陈年事,1966年,著名作家老舍被妻子举报,随后被一群人带走,刑讯殴打了一整天。傍晚老舍遍体鳞伤一瘸一拐回到家,但无论他怎么敲门,始终没有人为他开门。孤独的老舍在黑暗中徘徊许久,最后投湖自尽。

 

 

分享到:
上一篇:甘清洪律师团队经办案件荣获“盈科十周年经典案例奖” 下一篇:第三届盈科全国刑事模拟法庭大赛南区预赛,盈科深圳勇夺佳绩
版权所有:甘清洪律师 粤ICP备2020080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