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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继去世,其持有的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将由谁继承?

案情回顾

 岑某一与黄某一生前为夫妻各自持有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一股股份1998年岑某一离家出走2008年黄某一病逝2018年岑某一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岑某一的母亲岑某凤与黄某一的弟弟黄某文对二人遗产的继承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非本村村民的继承人无法享有继承合作股股份的股东身份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条例的规定以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村民为股东。

        同时公司章程规定合作股股份可依法进行继承获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必须为被继承人的亲属且需满足以下三类情形之一

1.其身份限于公司在册股东;

2.符合入股条件未认购股份且户口已迁回本村的原村民;

3.符合入股条件未认购股份的新增户籍居民。

        继承人不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可将该股份在符合上述三类情形之一的村民之间进行转让


三、本案能够继承两股股份的继承人为委托人黄某文

       本案法定继承纠纷发生于岑某凤与委托人黄某文之间但因岑某凤并非股份合作公司所在村的村民其不享有继承股份的资格只能通过转让方式将股份可继承份额转让给在册股民黄某文由黄某文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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