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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一与黄某一生前为夫妻,各自持有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一股股份。1998年岑某一离家出走,2008年黄某一病逝,2018年岑某一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岑某一的母亲岑某凤、与黄某一的弟弟黄某文对二人遗产的继承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1.其身份限于公司在册股东;
2.符合入股条件未认购股份且户口已迁回本村的原村民;
3.符合入股条件未认购股份的新增户籍居民。
继承人不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可将该股份在符合上述三类情形之一的村民之间进行转让。
本案法定继承纠纷发生于岑某凤与委托人黄某文之间,但因岑某凤并非股份合作公司所在村的村民,其不享有继承股份的资格,只能通过转让方式将股份可继承份额转让给在册股民黄某文,由黄某文持有股份。